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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属性存空白 “通知存款”归属“委托理财”引关注

时间:2022-02-08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一纸公告引起了业内对于“委托理财”的关注。

  1月21日,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收到广东证监局的监管关注函,对其委托理财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进行问询。

  公告披露,该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累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约4.21亿元,其中3.11亿元为通知存款。广东证监局认定,相关通知存款产品虽形式上属于定期存款,但其具备一定的理财产品属性,应充分考虑并视情况分类列入委托理财累计发生额,予以披露。

  一位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目前会计准则没有对委托理财或是理财属性进行定义,从会计角度难以直接判断通知存款是否为理财产品,可能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对此理解不同。

  到底如何界定通知存款,其是否属于理财产品范畴?

  2010年央行发布的《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试行)》中认定,通知存款属于存款的一种。根据该政策定义,通知存款指存款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存入资金或货币,由金融机构出具存款凭证,办理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一定时间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的存款。

  除了通知存款,与其类似的还有大额存单、协议存款等产品。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表示,根据央行口径,大额存单、协议存款也归类为存款产品。

  上海某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记者表示:“通知存款一直都是作为存款管理的,存款跟理财产品的管理无论是监管还是法律,都是并行的,而不是交叉的。”

  他表示,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其中并没有包括通知存款产品。

  2022年1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其中给“委托理财”下了定义,“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既然业内对于通知存款和委托理财的界定有争议,那么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该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前述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建议,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可考虑将通知存款产品也按照委托理财的信披标准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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