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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房屋征收获得补偿,难构成诈骗也不应该退还

时间:2021-05-28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曾义 - 小 + 大

专家说法房屋征收获得补偿,难构成诈骗也不应该退还

特约记者  曾义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湖塘村村民冯明钦反映:她家曾有二套住房,另外有一套是2004年-2006年间一部分与村书记家共建而没有房产证。2017年该区进行旧屋改造,她家房屋被拆迁,按照规定,户可拥有180平米获得全额补偿,超过180平米的部分,按照当地的惯例,可以借本村别人的户口进行部分的补偿,有补偿7成的、5成的、2成的。村有30多户都存在借本村人户口补偿的情况,湖塘村村主任王仕江也是这样办理的,晋安区上万户都是这样。

   冯明钦家拆迁时的房屋局部情形

2018年2月10日冯明钦家与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全额补偿的部分已经也完毕。对于另外和村支书的那套房屋,她们也按照拆迁办的指导借了四个村民办理,和村支书平分了该房屋的补偿款共有230多万元。但由于冯明钦家的房子一部分是与村支书共建的,而村主任与书记存在矛盾,于是村主任控告冯明钦家骗取房屋拆迁补偿。因为补偿款冯明钦女儿陈凌丹签的,拆迁补偿三年多之后2021年5月12日,陈凌丹突然被叫去“问询”36小时,现在她每天还要去接受问话,要求家退还230多万补偿款。

后来她也举报村主任王仕江在2018年旧屋改造中购买了3村民的户口诈骗了湖塘村126-3号的没有产权的房屋拆迁款达几百万。

为此冯明钦专程赴北京请各位专家解惑:借本村人的户口进行拆迁补偿,成为了惯例,全村有30多户这样的情况包括村主任,为什么不处罚村主任,而单单要处罚我家?我家的房屋拆迁补偿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如果退款,是不是全村30多户包括村主任都应该退款? 

  对此,多位专家认为该行为不构成诈骗,也不应该退款。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王文华认为:刑法规定诈骗罪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二是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你说拆迁办的人让你这么做的,另外,长期以来周边村民也是这么做的,不仅拆迁办让你们这么做,村干部还签字了,否则拆迁款怎么会给你?因此,你主观上没有刑事违法性的认识,用老百姓的话说你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你没有主观认知、没有犯罪目的,作为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不符合,不能认定犯罪。

  从《刑法》上,对你女儿,如果定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还要弄清楚到底有没有客观行为、主观目的,定罪标准很高的。

  还有政府的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当事人,对机关、对部门,特别是权威部门、拆迁办、书记,他们都是官方领导,他们的所作所为,作为老百姓自然就认为是正当、合法的,这是对政府的信任,听他们的不会错,所以有信赖保护原则,如果错了也是他们让做的,在案件处理的时候应当考虑这个原则。

  这个案子如果构成诈骗罪的话,荒唐还在于:诈骗罪通常有诈骗人、被害人,有一对这样的关系,谁被骗呢?拆迁办?但是这是他们导演的,被害人自己让“骗子”这么做的,这个很可笑的,除非他们联合起来诈骗国家的钱然后私分,但也不是这个情况,所以不存在骗与被骗,拆迁办并没有被骗,是他们一开始明确跟你们说,借别人的户口然后把补偿款给你,他们没有被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主要成员席志国:你女儿是不是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王文华教授很权威,王教授说不构成犯罪,有关机关也没有任何资格介入让你退钱。如果不构成犯罪而要让你退还收到的补偿款,必须证明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拆迁办愿意让你们拿其他人的户口去领补偿,为什么鼓励这样做?可以迅速完成拆迁,这就是当地政府的要求,能够没有障碍迅速完成拆迁,和平拆迁等等。是拆迁办愿意给你这么多的补偿,如果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就没有理由让你退还了。

  如果不是刑事问题,到民事这儿就是合同是否有效,你是在拆迁办愿意给你补偿款的基础上,只不过让你提供别人的户口,进行签合同的过程,作为一个村民、作为一个农民,出于对村委会村书记支书的信赖去借户口,村支书代表村里,不是代表个人。稍微特殊一点的地方是,你和村支书共同建的房子,然后在拆迁办的指导下签协议,你没有任何违法,作为村民保护自己产权获得补偿,没有违法。    

  北京农村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英洪认为:这个案子充实了我这些年对农民权益问题研究的案例,农民权益越来越表现为农民财产权益的维护和保障问题,现在法治建设容易陷入很多误区:

  1、第一个误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更多的是对老百姓要求做事没有任何漏洞,而对他们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包括现在拆迁、拆违都是这样,对老百姓要100%没有法律漏洞,当初法治不完善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允许,包括像你这样的允许这样补偿,都是政府允许的。过几年地方政府又推翻,说这是违法,不给任何补偿。我总结:他们对老百姓要求的是圣人标准,而对自己没有任何标准,这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误区。

  2、第二个误区,每次纠纷的时候,总喜欢用刑法的手段去达到目的,这是重大的误区。本来是民事案件纠纷,但是有关部门以刑法手段、强制手段让老百姓吃亏,数年前有的地方政府鼓励农民建房子,现在拆了却没有任何补偿,有的地方老百姓反应很大要补偿,地方政府就把开发商抓起来,给老百姓补偿一点,以刑法手段解决民事案件。

  3、第三个误区,法治专管老百姓、治老百姓、找老百姓麻烦,而不限制公权。中国有一句话合理合情合法,但是很多法律既不符合理、也不符合情,法律是恶法,有的地方不利于老百姓的法律严格执行,有利于老百姓的法律不执行。      

  曾任职于国务院研究机构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原副秘书长、研究员罗立为说:如果当事人是诈骗犯,那么拆迁办扮演了什么角色?是犯罪的跟班,是首先要抓的,不能把公民的正常法律财产关系变成刑事控诉。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城市学院教授吴春岐认为:你有两处宅基地,那个是老宅,这个宅基地如果按照确权登记来讲,可能拿不到合格证。比如20042006年有一个红线,国家宅基地划了几个线,比如86年以前宅基地只要有,无论你是农村人还是城镇的人,原来城镇人可以到农村有宅基地,这个宅基地国家都认的,后来《土地管理法》1998年又修改,包括2016年国土资源部出1916号文,不同阶段对宅基地有不一样的政策。宅基地不能叫合法不合法,因为法在不同阶段在变。《土地管理法》之前、之后,还有自然资源部出了很多法律法规,我初步判断,你家后来的房子,不能简单说合法还是不合法,当时有政策,你有请求赔偿的基础。

  拆迁赔偿实际上跟确权发证又是两套规则,确权发证,国家坚守一户一宅,而拆迁的时候比较着急,领导又要求什么时候完成,所以拆迁的时候又会出一套拆迁规则,这个规则对你非常重要。

  当年你是按照他们的规则来的,拆迁规则不是你定的规则,拆迁规则找到很重要的,即使没有文字,当时有好多村民可以作证,找到证据材料。你按照他们的规则来做的,不能说是非法。          

  著名法律事务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央视“今日说法”点评专家组成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组成员胡功群认为:对于征拆补偿,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政策,法规政策有《农村土地征收条例》,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管理局作为征收部门,当初征收你房屋的时候,肯定颁布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等一系列文件,你完全可以找他们,要当时的文件,因为有这些文件才能作为参照物对你们房屋补偿。当初不是你一户,而是众多人借户口签字,你提供一些证据。

  有一个原则叫同案同判原则,这是涉众型,不是一户,即使有人告你,但是也涉众,当时是什么情况,为什么不构成犯罪?有司法判例,可以请当地律师搜索,由于拆迁补偿,被告诈骗罪的最后无罪,网上有现成的案例。

  你有知情权,你应该到当地住房保障中心调取当时的状况,当时拆迁的政策条文都可以调出来,补偿协议签的时候,当时村委会是怎么规定的,可以找证人证言物证,证明当时不是犯罪,而且政府部门允许你这样做,给你补偿,同类案子都没有构成犯罪。       

  著名法律实务专家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远方认为 诈骗罪是虚构事实,而你们的户口不是伪造的,是真的。本案的被害人是谁?如果定诈骗,本案应该有共犯,允许使用他人户口,当时出主意的人、拆迁办的人,都可以进来,作为本案同案犯。    

 资深媒体人、原新早报执行总编辑、法讯网总编辑李堂平认为:既然是和村支书共建的房屋,又平分了拆迁款,但为什么只传唤并威胁你女儿一人?当然还有你举报的村主任王仕江诈骗国家财产,也没有传唤村主任吧?这样看来晋安区有关机关存在区别办案的问题。

既然是按照拆迁合同给付的款项,专家分析认为不构成诈骗,那是否要退还这笔拆迁款呢?我认为如果退还,拆迁办是否要恢复被拆除的房屋呢?因为你的房屋不是因为违建而拆除的,是因为旧屋改造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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