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公开、高效、便捷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对执行法院在网拍过程中承担的基本职责、瑕疵披露的具体内容、撤拍的责任负担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拍卖公告瑕疵如何认定及后续权利如何救济等问题上做法、尺度不一,争议较多。本文从拍卖公告瑕疵现存问题出发,依据“责任财产制”理论,对公告瑕疵重新分类,并提出“执行救济与诉讼”双轨制为基本理念的拍卖公告瑕疵纠纷的应对模式。该案例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

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等

金融借款合同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对拍品现状和权利负担未能有效查明、对已知瑕疵未能充分披露是否构成拍卖公告瑕疵的问题亟待解决;买受人能否依据对拍品实体权益排除其他法院对拍品孳息的强制执行以及买受人如何救济的新问题亟待厘清。本案基于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实务操作,探索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对今后类似案件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

关键词

公告瑕疵 / 带租拍卖 / 责任财产 / 救济

案例撰写人

蒋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综合处处长,三级高级法官。

徐毓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四级法官助理。

01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拍卖被执行人乙公司名下某房屋。2019年5月22日,A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至涉案房屋张贴拍卖公告及拍卖裁定书。

另查,因被执行人乙公司在B区人民法院有未了民事债务,故B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乙公司在承租人处应收的2014年至2022年的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年度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承租人于2019年11月、2020年7月向B区人民法院支付两个年度的租金。

2020年4月15日,A区人民法院启动涉案房屋网拍程序,拍卖公告中载明涉案房屋“带租拍卖”,但未披露相关租金已被B区人民法院冻结并提取的信息。买受人丙公司于同年6月16日竞买成功。A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24日裁定将涉案房屋过户至丙公司。同年11月12日,买受人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已取得新的产权证。A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8日向B区人民法院发函告知拍卖情况。

丙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监督:一是解除B区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租金冻结的执行措施;二是自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租金应归其所有,但上述租金已被B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并发放。

02

执行结果

03

拍卖公告瑕疵困境纾解图示

04

案例评析

1. 拍卖公告应当记载的系针对拍卖标的物上附着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案外人享有的权利,执行法院不仅需要形式审查,更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已知的权利负担,应当通过拍卖公告予以公示而未公示,构成拍卖公告的严重瑕疵

2. 债务人原则上以其全部财产为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一般担保,为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一般担保的财产即所谓的“责任财产”。对于普通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在针对特定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执行法院需要先行判断该财产是否属于责任财产

3. 如果拍卖公告构成严重瑕疵,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选择是否向执行法院提出撤拍的异议请求。若依据《网拍规定》第三十一条,提出撤拍的,对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予以救济。不提出撤拍的,应采用“执行救济与诉讼”双轨制:

一是通过执行程序寻求救济,即申请执行监督或提出执行异议,达到尽快停止违法行为,减少利益受损的目的,最大限度发挥执行救济措施的制度价值;

二是向相关责任主体,寻求诉讼救济,以弥补实际的损失。

(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05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撰写人:蒋宏、徐毓杰

作者 法讯网

法讯网.com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